一、申请材料
1. 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下载并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2. 邀请函复印件及邀请函中文翻译件(请务必核实出访地签证是否要求提供邀请函原件,如需要请外方于签证前寄来邀请函原件);
3. 中文行程安排(具体包含预计搭乘的抵、离境航班信息、每天上午、下午的行程,公务时间不得少于境外总时间2/3,境外行程严格按照报批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或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4. 身份证电子版及复印件一份、个人简历和现实表现情况说明;
5. 特殊情况需另行文件说明;
6. 审批材料详见国际处网站附件文件。
二、办理流程
1. 各学院、部门于上年度9-11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批出访任务数。
2. 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审核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因公出访手续办理周期较长,请于活动前至少两个月提交合格的申请材料。
3.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收到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审核并准备议题,报分管外事(港澳台)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提交校党委会研究。
4. 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将批复或会议决议抄告单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5.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接党委(校长)办公室批复或抄告单后,对该次因公出国(境)任务在学校网上办公系统进行信息公示。
6.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按照上级审批部门的要求,协助申请人准备相关审批材料,报省外事办公室(省台办)审批。厅级人员须学校行文,报省教育厅和省外事办公室(省台办)审批后,提交江西省政府批复。副厅级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可直接报省外事办公室(省台办)审批后,提交江西省政府批复。
7. 上级审批部门批准该次出访任务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取回任务批件,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到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后续相关手续。
8. 因公出访手续及护照签证办理完成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发前,需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进行行前教育,同时提交往返机票订单材料。
9.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三天内上交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至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如遇红眼航班导致的海关签注章超期,需在退还护照时提交情况说明并附登机牌复印件。
10. 出访任务结束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在回国后10日内在所在学院(学部)或部门内部公示出国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在回国后30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江西省因公出访成果评估表》、团组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出访日志,必要时提交一定数量的出访照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统一整理,上交上级有关部门。逾期不上交证照及出访报告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将暂停受理其本人及所在单位的出访任务。
11. 各学院、部门应对本单位本年度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后续评估,并于每年11月将评估情况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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