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提升引进国外智力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36号)《江西省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赣教外字〔2022〕1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在学校党委教育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外籍教师的聘用及管理等工作,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外籍教师的聘用应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请、讲求实效、合同管理”的原则,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求出发,围绕重点学科和特色优势专业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助力学校“博士点”和“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各类长、短期外籍教师。具体包括:
(一)语言类外籍教师:主要讲授口语、写作、听力、阅读等外国语言类课程的外籍人士,合同一年一签。
(二)专业类外籍教师
1.长期聘用类:主要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外籍人士,聘期一般为一学年以上,合同一年一签。如教学科研工作有特殊需要,聘期可为一学期。
2.短期授课类:以集中授课方式承担各教学单位计划内专业课程任务的外籍人士,授课时间为 3 个月及以下。
第五条 应聘来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具备担任高校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在其原居住国无法律纠纷、无犯罪史,身心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不良嗜好。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
第六条 外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聘用岗位、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聘用待遇、教学地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 语言类外籍教师
第七条 聘用条件
拟聘为语言类外籍教师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具有语言文学、教育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两年以上语言教学工作经历;在本国语言、文学以及相关学科等方面有一定的造诣;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突出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公认的突出成就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每年11月15日之前,用人单位根据教学需求提出下一学年度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含人数、任教课程、工作量、基本要求等)、候聘人员名单(如有,含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学位、专业、联系方法等),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汇总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招聘信息,会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选聘。拟聘人选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其签订年度聘用合同,办理来华工作手续。
(四)外籍教师到校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对外籍教师进行入职前培训。用人单位合作教师负责落实本单位外籍教师的授课、讲学和教研活动安排。
第九条 任务要求与考核
语言类外籍教师的教学任务原则上每周不低于18课时,由用人单位按照申报计划安排教学。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语言类外籍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日常工作表现(具体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外籍教师工作考核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语言类外籍教师听课评价表》),结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语言类外籍教师的遵纪守法情况考核,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条 薪酬待遇及发放方式
语言类外籍教师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预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审定的聘请计划向学校申报预算。工资和相关补贴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合同规定按月发放,超课时津贴在学期末由用人单位汇总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发放。
外籍教师在聘期间,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可承担校属相关单位的语言培训类课程,由用人单位支付薪酬。
学校为语言类外籍教师提供校园内免房租的外籍教师公寓,水、电、非校园网络费用自理。
第三章 专业类外籍教师
第十一条 聘用条件
(一)长期聘用类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包括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应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历;并在该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原则上所持学位须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熟练使用英文讲授专业课程;聘用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突出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公认的突出成就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短期授课类
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聘用条件一般应不低于全职聘用类外籍教师的标准,聘用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如聘请在专业领域知名公司工作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外籍人士担任短期授课教师,聘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一)长期聘用类
每年11月15日之前,拟聘用长期授课类外籍教师的单位根据教学需求,提出下一学年度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含人数、任教课程、工作量)和拟聘人员名单(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学位、专业、联系方法等),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汇总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并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其签订年度聘用合同,办理来华工作手续。
(二)短期授课类
每年11月15日之前,拟聘用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的单位,在前期联系好授课教师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拟聘用计划(具体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拟聘计划汇总表》),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审,经分管教学或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复核,并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来华工作手续。各用人单位在授课教师来校1个月前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来访审批表》,按照教学计划实施授课。
第十三条 任务要求与考核
(一)长期聘用类
长期聘用类专业外籍教师的教学任务原则上每周不低于16课时,其工作任务和考核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工作考核,须在外籍教师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将外籍教师工作总结及《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外籍教师工作考核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部门。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二)短期授课类
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每天授课不得超过4课时,一周不低于16课时。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牵头组织各用人单位对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具体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听课评价表》),评价结果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四条 薪酬待遇及发放方式
(一)长期聘用类
长期专业类外籍教师相关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审定的聘用计划向学校申报预算并进行管理。长期专业类外籍教师的薪酬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标准按合同执行,由人事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按月发放。
学校为长期专业类外籍教师提供校园内免房租的外籍教师公寓,水、电、非校园网络费用自理。
(二)短期授课类
按照学校审定的年度聘用计划,学校财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各学院、科研机构(不含国际教育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用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
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课时报酬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外籍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学校为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提供校园内免房租的外籍教师公寓(含水费和校园网络),电费自理。国内、国际旅费据实报销,国内段标准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国际段航班为经济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考核结果审核课酬及报销项目,各用人单位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发放。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任务须列入教学计划,否则不予发放相应薪酬。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外籍教师的管理工
作,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外籍教师个人档案,深入课堂听课,落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要求;安排有较高政策水平、较强语言能力和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外籍教师合作教师,合作教师协助安排好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进行法制宣传,及时全面掌握外籍教师的思想动态。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外籍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投保手续由人事部门协助办理。如遇有疾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其就医。如遇突发事件,按照学校外籍教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外籍教师本人须在到校前购买保障期从到校日起算至少30天的意外险。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学校代扣。外籍教师若符合免税条件且需要申请免税,由其本人备齐相关资料向工作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并由计划财务部门协助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作为我校聘任人员,可以我校教师名义按相关规定申请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在聘期间利用学校资源获得的一切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将研究成果转让,否则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考勤管理
(一)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遵守我校教师有关管理规定。
请假和调课必须履行请假及调课手续。如外出离昌,必须向用人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
(二)外籍教师应邀到兄弟院校兼课或讲学,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参加校内评优、评先,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校际协议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华的外籍教师,应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聘期结束前2个月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外籍教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传达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外事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我校的相关管理制度,会同党委统战部、保卫部(处)等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事部门牵头协调各用人单位开展长期专业类、语言类外籍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教务部门、研究生院等部门协助人事部门做好长期专业类、语言类外籍教师的考核工作;教务部门、研究生院负责短期授课类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审核,牵头组织各用人单位做好该类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拟聘专业类外籍教师的遴选、教学管理工作,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人事部门、教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研究生院等部门做好所聘外籍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务部门、研究生院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查外籍教师的授课教材,将外籍教师的授课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组织专家或教学督导组开展听课、同行评教等活动,各用人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外籍教师合作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外籍教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语言类、专业类外籍教师的管理及考核工作,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开展此类外籍教师的招聘工作以及外籍教师到任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的合作教师应在外籍教师到校后24小时之内协助外籍教师办理临住登记,并及时办理其他报到手续;定期听课,保持与各班学生信息员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外籍教师授课情况。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对语言类和专业类外籍教师及时进行岗前培训,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其了解中国和我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章 解聘
第三十一条 如外籍教师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我校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在聘用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传统道德规范,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不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经用人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三)有反华言论,或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的;
(四)有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的;
(五)有侮辱、打骂、体罚学生的行为的;
(六)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七)因个人身体原因(非工伤)导致无法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
(八)其他违约情况的。
用人单位应注意保存有关证明材料,并且与外籍教师就中止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后报人事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注销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如因特殊情况,外籍教师不能继续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时,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后可按合同相关条款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由学校审核批准后解除与所聘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三条 外籍教师离职解聘应在办理完公寓、资产设备交接及费用清算等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做好外籍教师离任后的相关工作,与其保持联系;鼓励他们推荐愿意来华工作人选,热心宣传我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外籍教师聘任资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项目任务书等执行,聘用信息向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外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赣科大发〔2017〕31号)同时废止。